2024-10-10
来源:新华网、海关总署网站
人阅读日前,海关总署创新通关监管模式,发布“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旨在进一步推动交通物流提质增效升级,提高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匹配和衔接能力,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试点要求
开启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是适应现代物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将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至于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如铁海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海关将在铁公联运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公告显示,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相关业务模式试点需符合三点要求:
1.载运货物应为集装箱货物。
2.境内运输方式限于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加公路运输。
3.出境运输方式应为公路运输。
“单一窗口”提交作业流程
采用上述铁公多式联运模式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电子数据。这大幅简化了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报关环节,具体作业流程如下:
1.联运经营人应凭《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货物办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联运经营人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申请单。
2.场所经营企业应凭《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场所经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3.收到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场所经营企业方可办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4.货物运抵换装地后,场所经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之后方可开展换装作业。
5.货物换装完成后,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6.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7.出境运输工具等出境运输物流信息需要补充的,联运经营人需在货物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另外,公告要求,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联运经营人在联运过程中应保持封志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多式联运货物联程运输过程中涉及境内公路运输的,应由启运地海关施加海关封志;启运时未确定境内涉及公路运输但因物流需要换装公路运输工具时,需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由海关施加海关封志。多式联运货物由铁路列车承运时,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海关总署表示,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促进物流提质降本增效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我国制度型开放、探索“一带一路”运输贸易新规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将为保障重要物资运输、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带动沿线经济发展等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