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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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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客商来我市投资置业,鼓励本地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指在促成秦皇岛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或本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组织(包括招商中介组织、商协会等)或个人。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引进工业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粮油食品加工、新型材料、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文体旅游、生命健康、跨境电商、商贸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业等;其他如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项目也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及本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四条有功人员引进工业类项目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引入工业类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调1‰。世界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财富》杂志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市直接或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或产业化基地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项目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

第六条有功人员引进一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结合一贯表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对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聘用、晋升职称或提拔重用。本市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有功人员引进项目认定标准参照本奖励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评定程序

(一)备案:在投资方正式签定项目合同后,申请人填报《秦皇岛市投资项目有功人员备案表》,由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县区招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有功人员。

(二)申报: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申请人填报《秦皇岛市投资项目有功人员奖励申报表》,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交投资方营业执照、项目合同、资金到位证明和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项目情况材料。

(三)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中心、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的投资项目及认定的有功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召开联审会议,提出拟奖励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有功人员,根据相关程序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奖励兑现

(一)关于资金奖励

1.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别按4:6比例支付奖励资金。

2.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按比例兑现奖励资金,并由各县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二)关于本市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有功人员奖励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等部门审核、认定、实施。

第十条监督管理。受奖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对获奖项目、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奖金,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影响各县区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或与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同一个项目同时满足市和县区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