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人阅读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力度,鼓励我市现有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设立政府津贴
在本市工作生活三年以上,且在秦皇岛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经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津贴。政府津贴分为三类标准:
1.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
2.每人每月1500元,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
3.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
享受津贴期限为三年,在评审时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并注意兼顾社会事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本市工作期间:
1.新评为两院院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专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管优秀专家、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河北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河北省“巨人计划”团队领军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4.新评为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对各类人才载体给予资金支持
1.对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特邀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2.企业新设立的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中心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扶持。
3.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留学人员创业园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留学人员项目启动、科研攻关和项目开发等。
4.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资助。
5.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专家组评审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四条建立秦皇岛优秀人才奖励制度
设立“秦皇岛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就奖”、“秦皇岛市专业技术人才成就奖”、“秦皇岛市农村实用人才成就奖”、“秦皇岛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每个奖项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5万元。以上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激励机制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不损害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用人单位发放的兼职费用经核准可列入成本。
2.各企事业单位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效益情况适时给予重奖。对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投产后,单位可连续3-5年从该科技成果留利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在职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原系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县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在读期间学费的50%。企业可参照执行,费用自行解决。
第六条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2.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05年11月1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