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人阅读为支持发展我区楼宇(总部)经济,凝聚政策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
(一)突出奖励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高的原则。重点奖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贡献度高的商务楼宇、商务(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
(二)区内外企业投资均奖励原则。凡在我区投资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奖励。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对商务楼宇的奖励
商务楼宇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对经营管理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
商务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米(含)以上,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现代商贸、总部经济、高端服务业等经营业态,入驻率达到60%(含)以上,同行业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40%(含)以上,且入驻企业全部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再奖励经营管理主体20万元。
(二)对商务(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新引进的商务(总部)企业、金融机构,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按照当年对我区财力贡献额度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年后视为区内原有企业。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一年房租额度一次性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含分支机构和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入驻当年视对我区财力的贡献,额外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保险机构代缴的外埠车船税,在税法规定补贴5%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手续费补贴。
对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以及从北京、天津转入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及其他重点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据企业实际量身定制个性化奖励措施。
含有房地产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奖励实施
(一)奖励申报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或个人填报《海港区支持发展楼宇(总部)经济奖励申报表》,经所在地镇、街、园区或同级别管辖部门审核,于下一年初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审定
对满足受奖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采取自下而上审核,按区政府审定后执行的方式进行。由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企业或个人的受奖证明材料、奖励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奖励公示
受奖的企业、受奖人名单、奖励资金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奖金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兑现奖励,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五)跟踪管理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人员、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奖励支付
区政府设立支持发展楼宇(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付奖励。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海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