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人阅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对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抚纪要(2020)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决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设立抚宁区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集中用于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加快建设、扶持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加速建设奖励、项目建设投产奖励及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明确的其他奖励事项。
第三章奖励内容
第五条入驻抚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工业及现代仓储物流业新(扩)建选址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时限内开工、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按如下标准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2%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6%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8亿元(含)以下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8%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8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2%给予奖励。
第六条符合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区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或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同意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奖励资金核减50%;6个月内未开工的,奖励资金核减75%;一年内未开工的,不予享受此项奖励。
第七条在抚宁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非财政投资工业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区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或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同意后开工建设,于次月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3个月内完成企业承诺投资计划,且最低完成土建投资25%的,按如下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加速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拟申报建设加速奖励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开工建设前,向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作为兑现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在抚宁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非财政投资工业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区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或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同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的,按如下标准给予项目建设投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18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24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对于成长性强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亩均效益突出项目,对促进居民增收、财税增收、劳动就业、外贸出口及社会消费作用明显项目,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按投资协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奖励资金项目,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农民工欠薪案件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一票否决原则,不予申报任何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奖励类型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区统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奖励项目纳统时间及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区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奖励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奖励项目税收情况。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奖励项目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奖励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区政府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申请获批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批示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河北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表、会议纪要及奖励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由管委财务部门将奖励资金以电汇方式拨付至申报项目单位账户。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自主申报,不得以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同一类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获得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设立奖励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仅限于抚宁落地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研发、设备采购、市场拓展等投入,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奖励资金。项目单位有下列(二)(三)(四)行为之一的,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
(一)未达到亩均税收和投资强度标准或未履行投资协议承诺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奖励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每年对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责任,均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项目投资建设和投产达效的办法》(抚政字[2020]16号)、《关于进一步加速项目建设的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字[2019]71号)、《关于鼓励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符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项目投资建设和投产达效的办法》(抚政字[2020]16号)、《关于进一步加速项目建设的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字[2019]71号)、《关于鼓励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奖励政策但尚未实施奖励的项目,奖励申报与拨付遵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