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人阅读第一条为规范卢龙县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卢龙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资金由卢龙县人民政府设立,是专项用于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资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产业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使用。集中财力做大事,相关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产业调整和发展的大项目。
(二)集体研究。成立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提出支持企业、项目的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权责对等。项目推荐的权利与项目推进的责任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相对等。
(四)考核绩效。对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以后资金分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产业资金支持对象:
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省市重点项目。
对相关产业拉动作用大、能够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
科技创新水平居行业领先的高科技项目。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卢龙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
(二)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等有关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并正式开工建设。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产业资金使用方向。产业资金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进步、节能减排、人才引进等方面。
第八条产业资金支持标准:
在满足入驻园区条件的前提下,以第三方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准进行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至30亿元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5亿元以下和高科技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特殊项目的支持,通过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审批流程:
(一)由分管财政、项目的县领导和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及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负责人成立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局。
(二)项目所在园区或乡镇向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配办法进行筛选,提出支持的项目、用途、方式、期限、额度的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意见,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由项目所在园区或乡镇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条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筛选和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达产、达标、达效。
第十一条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扶持后与原预期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产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扶持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产业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