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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昌黎县皮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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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皮毛产业发展水平,推动皮毛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园区化、产业化、商贸一体化方向发展,打造富民强县特色产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符合皮毛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资金、设备、技术、人才、品牌、管理方式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下列类型项目优先引进:

1.皮张高端硝染、皮张加工、裘皮服装服饰设计加工等皮毛产业加工类项目;

2.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饲料加工等产业配套加工类项目;

3.体现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皮毛产业展销综合体项目。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昌黎县皮毛产业园及皮草小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入驻项目需符合昌黎县皮毛产业发展规划和昌黎县皮毛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政策相关优惠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奖大奖优原则。重点奖励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献度高的项目。

(二)县内县外投资均予以奖励原则。凡在园区和皮草小镇投资的项目,包括原有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和扩建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均给予奖励。

(三)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奖励原则。对引进投资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条对新入驻皮毛产业园和皮草小镇范围的皮张加工、裘皮服装服饰加工类企业,需要租赁标准厂房等生产经营场所,原有企业或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经园区管委审核同意,可给予房租补贴。分别按当年房租总额的50%、30%、10%的比例补贴3年,补贴数额不高于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总额。

第六条对新入驻皮草小镇范围内需要租赁展销门店的裘皮服装服饰展销企业,原有企业或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园区管委审核同意,可给予房租补贴。分别按当年房租总额的50%、30%、10%的比例补贴3年。要求入驻企业持续经营2年以上,所有补贴在第3年一次性兑现,中途停业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采取自主建设形式入驻,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给予从低从优原则出让,但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八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积极引进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等项目,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具体奖励比例“一事一议”。

第十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照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相等额的50%奖励企业,后3年按照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相等额的30%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皮毛产业园及皮草小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及新建项目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全部划拨经济开发区,用于支持皮毛产业园及皮草小镇建设和发展,其中每年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宣传和客源组织等方面费用。

第十二条建立皮毛产业发展基金,对皮毛产业项目发展进行股权投资扶持。积极引导和规范发展各类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以股权投资方式注资企业。

第十三条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市、县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聘请的国内外专家、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子女入学、医疗、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管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名额不超3人。

第十六条对投资总额亿元以上,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皮毛产业重点项目,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项目特殊政策予以扶持,本政策其他条款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入驻园区,具体奖励政策按照《昌黎县加快科技创新20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聘用具有一定产业资源的个人、中介机构作为我县皮毛产业招商代表,可安排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招商经费。

第十九条对项目引进及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最终促成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的奖励,参照执行秦皇岛市招商引资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本政策涉及到的优惠、补贴、扶持、奖励等资金,需通过主动申请,由皮毛产业园管委初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复核,必要时需通过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提请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或县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依法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与市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涉及到的优惠、补贴、扶持、奖励等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