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2
来源: 秦皇岛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人阅读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兴业,加快循环园区健康发展,根据《昌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导则(试行)》,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钢铁深加工、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企业入驻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不同形式建设研发、生产、制造等项目。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入驻园区,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或县内重点支持的保税物流等产业及总部企业】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环保、安全要求的;
2.在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主要产品或工艺科技水平国内领先且成长性好;
4.需征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260万元/亩以上。
第三条拟入园项目经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评审同意后方可入驻。
二、优惠政策
第四条被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租赁厂房、场地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补贴数额不高于该企业补贴年限内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总额。同时企业经营年限不少于5年。
第五条采取自主建设形式入驻的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六条企业到园区投资生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新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以下的新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5亿元)-20亿元以下的新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20亿元)-25亿元以下的新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25亿元)以上的新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收入县级财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县统计局入统数据作为依据。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比例参照内资项目执行。
第七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对优势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扶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基金,按照股权投资程序,以股权投资方式注入到企业。
第八条积极帮助入园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后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第九条引进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等项目落户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给予落地企业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照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后3年按照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聘请的国内外专家、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给予子女入学、医疗、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他相关奖励,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四条聘用具有一定产业资源的个人、中介机构和协会作为园区产业招商代表,每年给予5-12万元招商经费。
第十五条对项目引进及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最终促成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的奖励,参照执行《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可经评估机构评估折资,或按合作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给予招商中介奖励。
第十七条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示范、引领项目;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国家高新技术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三、附则
第十八条本政策涉及到的优惠、补贴、扶持、奖励等资金,以省市政策为依据兑现的,按照省市政策执行;以本政策中其他条款为依据兑现的,按照项目投资协议规定执行。由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法予以发放。奖励资金县级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本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